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现决定注销颁发给你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闽201503000003P).许可证件同时予以作废,请你公司于五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0日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