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5 |
现就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表彰名额 2012年全总拟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状302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207个,全国工人先锋号1078个.分配给我省的名额与去年相同,分别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4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69个,全国工人先锋号50个.请各单位按照各类分配名额(附件2)推荐.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是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一)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勤劳创业、实业致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一)在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5%,科教人员不低于20%,农民工不低于10%,女职工不低于2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少数民族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在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5%.要重视推荐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班组和创新型人才等先进典型.全国工会帮扶工作先进个人、全国 五一巾帼示范岗 、 五一巾帼标兵 以及工资集体协商优秀指导员、谈判员等,可作为优先推荐对象.县处级(含)以上党政(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不推荐. 本通知中关于推荐评选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附3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并在其中确定1--2名重点宣传对象,提供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随同推荐材料一同上报.
(三)请各单位于2012年3月5日前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名单、汇总表、综合情况统计表(可在http://jjjs.acftu.org下载.)和先进事迹简介表(可在江苏工会网http://www.jsgh.org资料中心/省总文件栏目中下载),通过电子邮件发至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经初审同意后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于3月20日前报送推荐评审情况报告、推荐审批表.所有上报材料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