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5
芜人社秘〔2018〕513号 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家发改委等3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芜湖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芜政〔2018〕22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信息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芜湖传媒集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一)通过 信用芜湖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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