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5 |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 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社区第二工业区8栋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面积2100平方米.1.2用于用途,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3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灵活合同期,如遇政府征收或甲方城市更新,甲方提前半年通知对方,合同自动终止,双方无责.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3.1起租时间:由年月日开始计算租金.3.2押金:押金为人民币9.4万元(大写玖万肆仟元正),合同到期办清手续后退还. 3.3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金 4.1.1租金计算方法为:租赁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宿舍每月每平方米元,合计每月租金元31500元;
租赁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宿舍每月每平方米元,合计每月租金元;
租赁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宿舍每月每平方米元,合计每月租金元;
4.1.2甲方收取租金开据收款收据,如乙方要求开据发票,费用由乙方负责. 4.2 水、电、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 4.2.1 甲方负责将水、电拉至物业旁,宿舍内的水、电安装由乙方自行承担.4.2.2甲乙双方商定水、电、电话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2.3乙方每月向甲方缴交卫生费、治安费共0元(乙方将此项费用在每月缴交租金时一起交给甲方),甲方负责乙方产出的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协助乙方搞好厂区内外的治安工作,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自产的工业废料,甲方不得干涉. 4.3供电增容费 4.3.1甲乙双方商定,如需要供电增容,则手续由甲方协助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甲方于每月5号或该日以前向乙方托收当月租金,或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向甲方支付现金.甲方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田寮支行 开户名:深圳市公明田寮股份合作公司 帐号:000062459642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 0.5 %.第六条 约定事项 6.1乙方必须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如乙方连续二个月没有发放工人工资,甲方有权按第十二条执行,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在租用过程中因某种原因造成宿舍损坏,乙方应负责宿舍的维修、保护,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该租赁物以出租时的状态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如宿舍因主体结构问题,出现裂缝或漏水等情况,由甲方负责维修. 7.2 乙方对租赁物及其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防火等安全 8.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8.2 乙方应在物业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 乙方对物业或相关机器设备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所有租赁物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 8.5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有关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 第九条 物业管理 9.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所租的宿舍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宿舍现状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宿舍时不清理杂物以及宿舍有损毁等,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而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负责.9.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若甲方因此被追究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赔偿金等. 第十条 装修条款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物业进行装修、改建、增加设备的,须事先向甲方书面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批准.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 11.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水电费超过十五日,甲方在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包括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水电费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1.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且乙方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回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