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5 |
(十一)损坏海底、江河电缆或者管道,以及实施其他影响海底、江河电缆正常使用的;
(十二)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法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堆放、悬挂易漂浮的物体,垂钓,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
(四)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养殖、超设计水深通航,港口和航道设施的正常建设维护除外;
损坏海底电缆警示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距离,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一)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采矿、挖掘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二十四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 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港口航道设施维护作业前,对可能破坏海底、江河电缆管道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与海底、江河电缆管道所有者协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就相关的技术处理、保护措施和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协议.
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
第一节 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用电;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三)查询用电业务办理、用电量、电价和电费信息;
(四)自主选择受电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户对供电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