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05 |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⑴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⑵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年;
⑶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年;
⑷ 供冷系统为 贰 供冷期;
⑸ 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壹年;
⑹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执行.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且依照约定移交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的约定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规定的保修年限不一致的,以两者标准高的要求为准.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期完成后,由发包人按原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4. 保修费用: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 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