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检〔2012〕720号 关于印发内河在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为切实保障内河运砂船的安全航行技术状况,现将《内河在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对《关于暂停部分内河运砂船建造检验的通知》(海船检〔608〕号)所涉及的暂停检验发证的在建内河自卸砂船进行必要的整改,并恢复该类船舶的检验发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校对:普兵 附件:《内河在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 内河在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 第1节 一般规定 1.1 目的1.1.1 为加强内河自卸砂船(以下简称船舶)的安全管理,完善船舶检验的技术要求,保障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内河在建自卸砂船检验补充要求》(以下简称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要求适用于在建船舶. 1.2.2 除本要求所定义的自卸砂船外,其货舱型式和装卸方式与自卸砂船相似的内河运砂船,也应满足本要求的规定. 1.3 一般要求 1.3.1 本要求是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 法规 )和《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及2012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 规范 )的补充.除本要求已明确规定外,未提及或未规定者,应符合 法规 和 规范 的相应规定. 1.3.2 船长大于40m的船舶应配备安全装载手册,安全装载手册应由设计部门或船厂根据完工资料编制,并提交给船舶检验机构审批. 1.3.3 安全装载手册中应明确规定装砂时的最大装载速率和最大砂石含水率,船舶应制定管理措施以确保装砂时不超出此规定的限制. 1.4 定义 1.4.1 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4.2 自卸砂船――系指 规范 第1篇第13章13.1.2.1所定义的船舶. 1.4.3 在建船舶――系指本局 关于暂停部分内河运砂船建造检验的通知 (海船检[2012]608号)发布日期(2012年8月30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且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包括重大改装的现有船舶). 1.4.4 现有船舶――系指本局 关于暂停部分内河运砂船建造检验的通知 (海船检[2012]608号)发布日期(2012年8月30日)之前已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 1.5 解释与生效 1.5.1 本要求由本局负责解释. 1.5.2 本要求经本局批准后公布施行.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要求的扉页上. 第2节 技术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船舶在货舱区域应设置积水槽(舱)和专用的货舱排水管系. 2.1.2 货物输送装置(输送带槽)出口处的前端(不含舱口围板)应不低于干舷甲板(有升高甲板时,应不低于升高甲板). 2.1.3 稳性计算时,应按2.5.7的规定计入积水槽(舱)中液体的自由液面影响. 2.1.4 在装载和航行过程中,应及时将积水槽(舱)中的积水排到舷外. 2.1.5 货舱围板顶缘以下的货舱容积一般应小于等于下式计算之值,如因特殊原因超出该值要求,应经船检机构同意. m3 式中:k――货舱围板以下货舱容积系数,取0.600;

G――满载水线对应的设计载货量,t;

ρ――货砂的计算容重,t/m3,按2.5.5取值. 2.2 船体结构 2.2.1 船体结构型式、总纵强度、货舱舱口围板高度及相关规定见 规范 第1篇第13章. 2.2.2 货物输送装置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的开口处应设置舱口围板,舱口围板的厚度应符合 规范 第1篇第2章2.15.2.1的规定,舱口围板的高度应符合本规定2.4的规定. 2.2.3 船舶设置的积水槽(舱)或类似结构型式应有利于货舱砂水的收集和抽排、减小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影响,且能防止积水流向其他舱室. 2.2.4 积水槽(舱)或类似结构型式的侧壁板(纵舱壁)一般应由船底水密延伸至货舱斜壁板,其厚度与舷侧外板厚度相同. 2.2.5 当设置2.2.4要求的侧壁板(纵舱壁)确有困难时,侧壁板(纵舱壁)至少应在按下式计算高度h范围内保持水密(以排水阱的底板上表面计量): mm 式中:H0――舱底水位监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水位高度(以排水阱的底板上表面计量),m;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