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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积水槽的宽度,m. 2.2.6 当积水槽(舱)或类似结构型式的侧板(纵舱壁)高度和水密要求不符合2.2.4或2.2.5的规定时,其自由液面对稳性影响应符合2.5.7的规定. 2.2.7 积水槽(舱)或类似结构型式的首端和尾端应设置排水阱;
若货舱排水管系的泵仅设在尾端时,可不在首端设置排水阱. 2.2.8 货物输送装置的输送带槽应与积水槽(舱)有效连接,其底板厚度与相应部位甲板厚度相同,两侧的侧板厚度与相应部位防撞舱壁厚度相同.输送带槽的底板及两边侧板应符合水密性要求,输送带槽与防撞舱壁、水密舱壁及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的连接处应符合水密性要求. 2.2.9 下列船舶的货舱区域应采用双舷侧结构,且舷边舱为水密舱室. (1) J级航段和三峡库区的船长大于40m的船舶;
(2) 其他水域的船长大于60m的船舶. 2.2.10 对于J级航段和三峡库区的船长大于等于80m的船舶,在按 法规 第5篇第2章第1节的规定进行破损稳性计算时,仅核算舷侧破损状态的稳性(不需要核算船底破损状态的稳性). 2.3 轮机与电气 2.3.1 专用的货舱排水管系应为舱底水管系之外专门设置的,其设置应符合2.3.2-2.3.7的要求. 2.3.2 货舱排水管系的泵应为自吸式排水泵,船长大于60m的船舶应为自吸式泥砂泵;
泵的总排量应按下列(1)、(2)的大者确定: (1) 按每小时降雨量为100mm计算的雨水量,积雨面积取货舱的载货区域、货物输送装置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的开口和货物输送装置伸出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后的皮带等在水平面上(俯视图)的投影面积之和;
(2) 按装砂时装载速率和砂石含水率计算的积水量,装载速率和砂石含水率根据挖砂船的装载能力和砂石情况来确定,其取值应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2.3.3 船长大于60m的船舶,其货舱排水管系的水管应采用金属管;
当金属水管和机械部件之间的固定连接有困难时,可使用挠性软管连接,挠性软管的结构强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2.3.4 货舱排水管系的水管直径应根据泵的排量合理确定. 2.3.5 货舱排水管系的吸口布置及舱底附件应符合 规范 第2篇第3章的相应规定. 2.3.6 货舱排水管系的排水出口位置及止回装置应符合本规定2.4.4的规定. 2.3.7 积水槽(舱)或类似结构型式的排水阱处,应设置舱底水位监测报警装置,报警水位至排水阱底上表面的距离应小于等于300mm;
当积水超过报警水位时,应能在驾驶室和机舱自动报警,并能从驾驶室和机舱遥控启动排水或自动启动排水. 2.4 载重线 2.4.1 货物输送装置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开口处的舱口围板高度应符合 法规 第4篇第4章4.2.5.1对露天部分货舱口围板高度的要求. 2.4.2 货物输送装置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开口处的舱口围板实际高度从干舷甲板量计.当舱口围板的实际高度大于等于2.4.1所述的标准高度时,不作修正;
当舱口围板的实际高度小于2.4.1所述的标准高度时,应按 法规 第4篇第4章4.2.5.3计算所得增加干舷. 2.4.3 按 法规 第4篇第4章4.2.5.3进行输送带开口处的舱口围板高度的修正计算时,舱口宽度取货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