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05 |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全市性、跨县区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三、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详细要求 材料来源 备注
(一) 成立登记申请书 写明拟成立社会团体的背景、理由、主要业务、活动资金及来源、会员及分布情况等,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的条件;
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
(二)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类除外) 明确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主要业务范围
(三)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含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四) 场所使用权证明 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五) 章程草案
(六) 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巴中市民政局进行审查.审查时,如有必要,许可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到实地对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