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07-05 |
(2)谈判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
(5)技术/商务条款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8)采购人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料;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3.2 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报价 14.1 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4.2 供应商应按
第五章 采购需求 要求及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格式填写.供应商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按
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 14.3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5.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 供应商应提供谈判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及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特定资格的证明材料. 15.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谈判保证金 16.1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谈判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谈判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谈判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交纳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交纳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 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