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5 |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合成氨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合成氨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合成氨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搬迁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合成氨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新建项目必须建设在省(区、市)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规划、化肥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装置规模及技术装备
(一)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6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净化单元和合成单元为单系列,造气炉按需设置.
(二)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配套尿素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
(三)现有企业鼓励进行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改造.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应全部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淘汰天然气常压间歇蒸汽转化工艺.
三、能源消耗 现有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新建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准入值.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GB21344-2008) 原料类型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kgce/t) 优质无烟块煤 ≤1900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 ≤2200 天然气、焦炉气 ≤1650 备注:标准以外煤种参照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类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GB21344-2008) 原料类型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kgce/t) 优质无烟块煤 ≤1500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 ≤1800 天然气、焦炉气 ≤1150 备注:标准以外煤种参照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类
四、环境保护
(一)合成氨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做到达标排放.企业三废排放同时须符合地方有关环保标准.
(二)新建合成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五、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