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5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二)遵守《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实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执行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及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审查、验收制度.

(三)对重大危险源应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四)新建装置生产过程应采用DCS控制系统和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以及必要的安全监测、防护装置.

六、监督与管理

(一)配套新建尿素的新建合成氨项目,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请国家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配套尿素改扩建的合成氨项目,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合成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四)合成氨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十二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中规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逾期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

(五)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现有合成氨企业,由国家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应作为落后产能退出.

1、三废排放不达标.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年平均吨氨能耗高于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新建、现有的合成氨生产企业和用自产合成氨生产氮肥产品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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