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5 |
2018年5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该地址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 2018年7月17日我局执法后督察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登记表》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10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越环罚告〔2018〕93号).2018年10月19日当事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营大饼,取得工商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才经营,广州市经营这种行业的太多,现店铺有独立操作间,安装净化器,没有油烟扰民和违规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在不符合餐饮项目选址要求的地址建成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拒不整改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是法定减免理由,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予以关闭;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