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05 |
5、4号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起在上址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项目,该项目位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
厨房设有1个炒炉,烟罩面积2平方米(以1.1平方米计1个基准炉头).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净化器处理后低空排放. 2018年12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天环责改〔2018〕C136号),责令其停止在上址设饮食服务项目;
本局执法人员跟进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经营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以上事实,有《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19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环听告〔2019〕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核实,当事人违法行为清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依据《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当事人于2019年4月3日前关闭上述地址的饮食服务项目.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8日 (本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 邮编:510665 联系部门:监督管理科
电话:020-8555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