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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铝合金建筑型材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1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 4 许可程序
3 4.
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2 5.3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4 5.4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5 5.5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6 6 证书和标志
20 6.1 证书
20 6.2 标志
21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2 8 监督检查
22 9 收费
23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3 11 附则
23 附件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4 附件2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7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8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9 附件5 检验报告
40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44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12个产品规格,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及申请适用范围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申请范围 适用范围
1 基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有挤压工序,未经表面处理
2 阳极氧化型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委托表面处理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仅限表面处理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3 电泳涂漆型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委托表面处理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仅限表面处理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4 粉末喷涂型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委托表面处理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仅限表面处理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5 氟碳漆喷涂型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委托表面处理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仅限表面处理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6 隔热型材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穿条式及浇注式生产工序完整 穿条式 穿条式生产工序完整 穿条式委托复合加工 委托复合加工 仅限穿条式复合加工 仅限复合加工 浇注式 浇注式生产工序完整 浇注式委托复合加工 委托复合加工 仅限浇注式复合加工 仅限复合加工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