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05 |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 邮政编码:100814
电话:010-63971846
63971844 63971847 传真:010-63965361
63971844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杨鹏 何青 王惠芬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
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别 栏填写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产品名称 栏填写 铝合金建筑型材 , 产品单元 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栏按表1所列适用范围填写产品规格及申请范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工序不全的企业需提供外委加工方或原料(基材)提供方加盖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