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6 |
2018 〕47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高明杰 身份证号码: 3707251986****4640 (单位)名称: 注册号:
370704610061797 法定代表人:住所(住址):潍坊市坊子区响河子村30号 邮政编码:
261200 联系
电话: 159****4172 (违法事实和证据:)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
2018年6月22日,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凤凰中队接到报告编号:SPSC20180848《检验报告》1份共4页,《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消毒碗;
被抽样单位名称: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炊)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响河子村30号楼的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在该饭店内发现消毒用不锈钢锅一口,用于餐碗消毒.现场送达了《鉴定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并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留存.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本案于2018年7月4日经批准立案. 后经调查,该检验不合格消毒碗是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于2018年5月16日自己洗涤、冲洗后用不锈钢锅滚煮消毒的.当天共洗涤、消毒碗40个. 2018年5月16日,省局委托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的消毒碗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样品数量6个,当天共提供给客户30个免费使用.该消毒碗购进价格3.00元/个,货值金额120.00元.因为免费提供给客户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18年7月10日,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提交了"关于对消毒碗检测不合格"的整改报告.2018年7月17日,根据该店提交的消毒碗检测不合格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朝天锅店的消毒碗洗涤、消毒、储存情况进行了复查,现场检查与整改情况一致.现场检查后,我局现场委托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店当天的消毒碗(消毒日期2018.7.17)进行了委托检验.对现场检查和委托检验情况进行了拍照留存. 2018年8月1日,我局收到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消毒碗复检报告:报告编号BE201802070108,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检验结果:合格. (证据目录:)
1、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店长鞠忠光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高明杰餐饮服务中提供的消毒碗检验不合格相关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对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现场执法情况;
3、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该饭店负责人高明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负责人高明杰应该为餐饮服务中提供的消毒碗检验不合格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消毒碗《洗涤记录》、《消毒记录》、《使用记录》各1份共3页.证明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消毒碗的洗涤、消毒、和使用情况;
5、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潍坊市坊子区鞠忠光朝天锅店餐饮服务中提供的消毒碗经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