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6

11 二17.3.3 投标产品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2 二17.3.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作无效投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2)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3)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的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4)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

(6)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7)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8)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比如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作为授权代表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售后服务人员出现80%一致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差异;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5)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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