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6 |
第四章 管理与经费 第十条 创建单位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台帐.创新工作室要有准确详实的创新团队人员情况及创新活动记录,全面反映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状况.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所在单位每年对工作室活动开展、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总工会每年对已命名的东营市 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活动经费应当由所在单位承担.对东营市 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市总工会给予一次性创新经费资助2万元,主要用于工作室设备购置、项目研究和人才培训等.各县区和有关单位工会应给予配套资金.创新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逐级申报.对成果突出、成效显著的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积极申报推荐,争取省级、国家级的命名.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对命名挂牌后连续两年未取得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创新成果的,将按有关程序取消称号,并不能再次参加东营市 劳模(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 评选.
第五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帮助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第十七条 企业党政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在评先树优、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及时总结创建经验,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努力打造成为工会工作亮点品牌. 第十九条 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区总工会,市直产业(系统)、基层工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东营市总工会. 东营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