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06 |
负责配合县动物疾控中心做好样品采集工作;
负责做好养殖场(户)消毒灭源工作;
负责实施对当地发生疫情疫区内生猪就地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等. (18)其它相关部门:电信局在保密的前提下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并保证疫区内的通信畅通.
3 非洲猪瘟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要做好辖区内疫情排查和上报工作,县动物疾控中心做好非洲猪瘟采样,初步诊断等监测工作. 自然资源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野猪疫源和疫病监测,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监测. 3.2 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动物疾控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预警.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有关信息,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疫源地、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等方式进行.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非洲猪瘟疫情及其隐患,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工作站报告.辖区畜牧兽医工作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固原市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县动物疾控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4疫情响应 4.1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乡镇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乡调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4.2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
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
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