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6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东环审〔2016〕134号 关于山东科鲁尔化学有限公司26万吨/年 丙烯腈生产及配套项目(一期工程) 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东科鲁尔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26万吨/年丙烯腈生产及配套项目(一期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经我局建设项目联审会议(2016年第12次)研究,按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该项目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东、港北一路以北.项目于2011年4月取得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批复(东环港分建审〔2011〕7005号),建设中发生如下变化:因股权调整投资主体变化;

原环评批复的丙酮氰酮装置、MMA装置、PMMA装置及备用氰化钠装置本公司不再建设,原批复的丙烯腈装置、乙腈精制装置规模不变,硫铵装置缩小为2万t/a;

原批复项目占地113公顷减小为600亩;

相应的平面布局、公辅工程发生调整.变更后项目以丙烯、液氨、硫酸、氢氧化钠为主要原辅材料,形成13万t/a丙烯腈、1.32万t/a氢氰酸、0.44万t/a乙腈及2万t/a硫酸铵的生产能力,项目产生的氢氰酸通过管道输送到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料,变更后项目实际投资157229万元,环保投资23625万元.

二、变更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丙烯腈装置吸收塔尾气送废气焚烧系统,天然气助燃进行焚烧处理,自带SNCR脱硝装置(备用),焚烧后的尾气经80m高排气筒排放,丙烯腈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标准,NOx、SO

2、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CO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参考)表1中标准,颗粒物达到《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2标准(2017年1月1日后,SO

2、NOx、烟尘达到《山东省区域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1其他排放源标准).废液焚烧炉采用天然气助燃,自带SNCR脱硝装置(备用)和 干法脱硫+布袋除尘 ,尾气经80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NOx、SO2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标准要求.上述两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污水处理站易产生恶臭的工段加盖收集,经碱洗塔喷淋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标准.硫铵装置提浓器洗涤尾气通过真空泵排入尾气洗涤器处理后由40m高排气筒排放.丙烯腈装置催化剂系统废气通过 旋风分离+水洗 工艺处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丙烯、氨采用球罐储存;

丙烯腈、乙腈、粗丙烯腈、不合格丙烯腈等采用内浮顶罐储存,并进行氮封;

丙烯腈装卸废气集中收集,通过管道输送至工艺气火炬系统;

乙腈包装桶内充装氮气,推行LDAR,丙烯腈装置脱氰塔不凝气、成品塔不凝气,乙腈精制装置第二脱氰塔不凝气通过管道送氢氰酸火炬;

丙烯腈装置四效蒸发不凝气通过管道送工艺火炬;

乙腈精制装置减压共沸塔不凝气、加压共沸塔不凝气通过管道送氨火炬焚烧.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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