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06

对在我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连续三年评为A级的,每家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吴江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提供社保、纳税证明)的个人,在本区工作期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自通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列入上级部门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匹配.

第四章 专利资助申报方式、时间和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申请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请人需登录"吴江区专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所需资料:

1、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上传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质审查费用收据;

2、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后的资助:上传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申请人和专利权人需一致);

3、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在系统的资助页面中输入专利号;

4、申请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上传发明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收据;

由外地转入吴江企业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发明专利,上传专利登记簿副本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收据. 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申请当年度受理,集中审核,分批发放,各项资助申请材料时间以实质审查通知书日期、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年费收据日期为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专利专项资金由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日常工作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已获取资助的发明专利,专利权转出吴江区域的必须提前告知区科技局专利科.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三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责令如数退回已资助资金:

1、企业或个人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

2、企业或个人转移已获取资助的发明专利,未提前告知的;

3、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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