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06
苏州市市级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 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苏州市市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推动企业实现 两个效益 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2号)以及《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1号)等规定,结合苏州市市级文化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苏州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与苏州市委宣传部(下称市委宣传部)共同监管的市级文化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 (下称市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 重要子企业标准和名单由苏州市财政局会同苏州市委宣传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事项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确定企业发展战略;

(二)增减注册资本;

(三)进行重大投资;

(四)合并、分立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上市;

(五)发行债券及其他债权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国有产权变动;

(七)处置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损失,进行大额捐赠;

(八)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体制机制.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第五条 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市级文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企业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六条 依法建立和完善市级文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七条 健全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市级文化企业董事会研究重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和决定. 第八条 市级文化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事项管理中,应当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维护国家和出资人权益,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事前沟通机制.市级文化企业在启动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与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进行沟通与交流,以保证重大事项信息通畅,维护文化安全和出资人权益.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联合会办机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对企业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审核委员会,开展重大事项咨询评估、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级文化企业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确保重大事项管理落实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项第一责任人,对披露的重大事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事项在依法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所获悉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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