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06

第二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行使市级文化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职权,授权市级文化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定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党组)决定. 第十四条 市级文化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实际控制公司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根据出资人的指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及进行表决,决议结果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方式分为批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一)批准事项.指依程序和权限由企业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审议后,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备案事项.指依程序和权限由市级文化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决定,其结果应当报告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的重大事项.备案事项须事前报告,一般不再书面回复,除了对存在问题的或按规定需要的方予以书面意见.如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提出异议,市级文化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批准事项以 请示 件形式上报;

备案事项以 报告 件形式上报. 第十六条 市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报批准或备案的文件材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清单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市级文化企业及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分别报市政府批准、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批准及报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备案.对主业处于文化安全、导向引领的重要子企业,其合并、分立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产权变动等原因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或控制)地位,及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认为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级文化企业及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根据权限,按相应程序办理.

(一)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1.单位上报.市级文化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根据重大事项情况,在苏州市国有文化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并依照产权关系逐级上报,由市级文化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请示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企业的重大事项系统填报及上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审核. 3. 提交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将市级文化企业上报材料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4.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如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无异议,由市级文化企业报人民政府批准. 5.重大事项实施.单位根据规定对经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实施. 6.主管部门及单位备案存档.单位对重大事项实施结果进行登记,整理有关材料,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单位内部存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7.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备案存档.每年1月30日前,主管部门将本级及单位上年度重大事项报备表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备案存档.

(二)需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批准的,应当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批准-重大事项实施-主管部门及单位备案存档-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备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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