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7-06 |
(五)第三十一条
(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七)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八)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第三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三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直属海关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