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6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被征收人张明生房屋的补偿决定 瓦政房补决字[2015]1-29号?征收人: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址: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 被征收人:张明生,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 住瓦房店市祝丰街祝丰西园248号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本机关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作出《关于市政府北侧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瓦政房征决字[2015]1号)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张明生(以下称被征收人),房屋坐落文兰办事处祝丰村老粉房,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在《市政府北侧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张明生的房屋位于文兰办事处祝丰村老粉房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3700760,建筑面积93.6平方米(实际测绘面积106.35平方米),用途住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张明生就房屋征收一事多次协商,但被征收人张明生始终对评估价格不认同,导致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瓦房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瓦政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北侧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的补偿: 该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自行选购商品房安置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张明生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应得补偿额 1.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合法证、照的):521165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伍元整(93.6平方米*5568元/平方米). 2.经评估,附属建筑的价值补偿:419276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贰佰柒拾陆元整. 3.经评估,其他设施的价值补偿:4446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肆佰肆拾陆元整. 4.搬家费:2000元. 5.临时安置费:16848元(住房建筑面积93.6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12个月). 6.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奖励20000元. 合计:983735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捌万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整.

(二)自行选购商品房安置应得补偿额 1.经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有合法证、照的):521165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伍元整(93.6平方米*5568元/平方米). 2.经评估,附属建筑的价值补偿:419276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玖仟贰佰柒拾陆元整. 3.经评估,其他设施的价值补偿:4446元,大写人民币肆仟肆佰肆拾陆元整. 4.搬家费:2000元. 5.临时安置费:16848元(住房建筑面积93.6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12个月). 6.购房补助为:93.6平方米*5568元/平方米=521165元,521165元*20%=104233元. 自行选购商品房安置补偿合计106796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陆万柒仟玖佰陆拾捌元整. 7.选择自行选购商品房安置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1)补助条件:(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0个月内购置一手商品房(含营业和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所选购的商品房坐落于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 (2)购房时间确定: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税凭证取得时间为准;

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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