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验收.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腾空搬迁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