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6 |
扶持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 九个方面
一、补贴原则. 在省补贴政策基础上,增加市本级补贴.重点对购置秸秆还田机械、离田机械、免耕机械等给予政策扶持;
对收储运环节和秸秆固化成型环节给予适当补贴.
二、补贴对象. 在我市10个乡(镇)、农牧三场和现代农业公司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个人和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
三、补贴机具. 政府扶持资金补贴购置的机具为黑龙江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机具.补贴机具包括打包机、搂草机、抓草机、铧式犁、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联合整地机、玉米茎穗兼收机、灭茬机、抛撒器、秸秆自动装卸转运车、秸秆膨化机和水田搅浆平地机.
四、机具补贴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购置机具资金补贴.采取"省市补贴、分别核算"方式,农机局按照省农机政策兑现农机定额补贴资金,市财政按文件规定补贴.经营主体自主申报计划购置的机具品牌、型号、预算价格等相关信息,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报农机局核定是否在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之内,经政府采购办统一询价后,可先由购机经营主体自行全额购买,经农机局、各乡(镇)政府等对购置机具验收核定后,由乡(镇)政府负责统计并报送至农机局、农业局汇总备案,凭购机发票按相应比例给予补贴.对不在黑龙江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机具不予补贴(灭茬机、抛撒器、秸秆自动装卸转运车、秸秆膨化机除外);
五、扶持补贴政策
1、对秸秆还田方面的补贴. 对购买旱田秸秆还田的铧式犁、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联合整地机、玉米茎穗兼收机等专用机具和水田搅浆平地机等给予补贴,本级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为10%.单机秸秆还田作业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本级财政旱田每亩补贴费用20元,水田每亩补贴费用25元. 对不在黑龙江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灭茬机、抛撒器、秸秆自动装卸转运车、秸秆膨化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为30%.
2、对秸秆离田方面的补贴. 对单独从事秸秆打包收集储存作业的经营主体,本级财政按单机具购机发票金额给予10%的补贴;
对从事秸秆打包收储运、加工一体化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本级财政按单机具购机发票金额给予40%的补贴(补贴机具数量按加工能力或养殖规模核定,年产2500吨的压块站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5台套、养殖大户年消耗秸秆1000吨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1台套).单机收集打包秸秆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秸秆打包离田后,旱田每亩补贴费用25元,水田每亩补贴费用35元. 拟建设秸秆压块加工(养殖)设施设备的经营主体,待秸秆加工(养殖)设施设备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后,方可享受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