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06 |
3、对秸秆存储场地方面的补贴. 在确保防火安全的前提下,在村屯周边建设不破坏耕地的简易秸秆储存场地的,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每公顷补贴1万元.在本意见下发10个工作日内,各乡镇根据实际需要选定秸秆存放地点.
4、对秸秆成型加工方面的补贴. 对建设秸秆压块(颗粒)等成型固化加工设施的,秸秆压块(颗粒)等固化成型产品年产量在25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秸秆固化成型产品产量,每吨产成品给予50元的补贴.
5、对秸秆肥料化利用方面的补贴. 对从事全秸秆造肥的经营主体本级财政予以每吨50元的补贴(含腐熟剂、碳氮比调节剂等费用);
对从事半秸秆造肥的经营主体予以每吨25元补贴(含腐熟剂、碳氮比调节剂等费用);
对购置秸秆造肥翻倒设备、有机肥抛撒机械的,每台给予购机发票金额10%的补贴.对开展水稻秸秆腐熟还田技术示范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
6、对秸秆饲料化利用方面的补贴. 积极推广氨化、微贮、膨化等技术,全面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重点支持草食畜牧业发展,发挥饲草牲畜在秸秆消耗中的作用,推动秸秆过腹还田.对黄储、微贮秸秆利用量达到800吨以上的草食牲畜养殖者,每吨补贴25元.
7、对秸秆基料化利用方面的补贴. 对以农作物秸秆做食用菌基料和水稻育秧、花卉、苗木和草坪基质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秸秆实际用量进行补贴,每吨秸秆给予50元补贴.
8、对秸秆原料化利用方面的补贴. 对于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给予政策性扶持,本级财政给予每吨秸秆贴5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补贴机具管理要求. 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设备享受本级财政补贴的部分按国有资产管理,由购机经营主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本级财政补贴投入资金购置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设备,经营主体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得转让、出售,否则政府将收回补贴购置的机具设备.
七、补贴机具作业面积统计. 财政补贴购置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设备必须在本市耕地范围内作业.具体作业地块由所在乡(镇)政府、村(屯)负责统一协调监管登记.各乡镇要安排人员负责协调作业地块,全面据实做好机具统计、作业质量验收、作业面积核定、统计上报等工作,并对统计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上报的购置机具数量和作业面积数据必须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作为享受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补贴的主要依据.如出现弄虚作假者,将严厉追责.
八、补贴资金兑付. 各乡(镇)政府、农牧三场等必须及时将享受购机补贴的经营主体购置机具的数量、型号、使用人、作业数量等相关数据报送至农业局、农机局,农业局、农机局负责及时汇总数据报送至财政局申请兑付补贴资金.经营主体应建立秸秆收储、加工利用的明细台账和收购销售的证明档案材料,作为享受相关补贴的依据.
九、附则. 本实施意见出台后,《同江市2018年春季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同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