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6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深入和稳步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5号)的规定要求,指导全系统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职责分工问题

1、按照《办法》及总局文件要求,结合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对委各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职责进行了任务分解,责任部门包括: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处、行政审批处、市审查中心、信息化处、办公室、食品综合处、稽查总队、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处,具体工作任务详见《市市场监管委贯彻落实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1).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参照委各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流程. 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处会同行政审批处、法规处、市审查中心等部门编制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

2、市市场监管委将适时下放第二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至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届时,市市场监管委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食品等4个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工作;

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其余27个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

滨海新区负责按照市政府规定实施本行政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意见》(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90号)(以下简称《意见》)效力问题 《意见》继续有效执行,但《意见》中有关规定与《办法》存在不一致的内容,以《办法》的规定为准.

1、新建、改扩建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不再提供环保部门的环评合格证明材料.

2、新申证企业(含迁址换证企业) 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不再提供乡镇街或以上政府同意在该场所设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证明.

三、关于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问题 申请人应依据《办法》和《意见》的规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其中,申请材料有效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提供当地产业政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本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2、应提供经当地乡镇街或以上政府盖章确认的本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四、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问题 市市场监管委和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材料时,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受理申请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市市场监管委和区县市场监管局可以不再交市审查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直接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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