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6
镇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 部分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92号)文件精神,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稳妥推进、规范操作、平稳过渡为原则,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理顺责任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发展,镇江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镇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部分项目.

二、项目名称 镇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部分项目.

三、项目情况说明 根据评审结果按照得分高低选择6家候选中标单位,在镇江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工作.

四、资金来源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各险种的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中央、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五、保险标的 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下原镇江市政府分担的50%份额(5000万元左右),包括主要种植业、养殖业、高效设施农业以及市、县(市、区)地方特色农业.

六、保险模式 镇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共保模式.政府指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经办保险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保障内容

(一)保险区域 全市范围(含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

(二)保险期间 自2019年1月起至原"联办共保"协议期满.原"联办共保"协议到期后,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的招投标工作.

(三)保障范围 使用江苏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增设的其他险种应报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赔偿标准与程序 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指引》(苏农险办发[2018]5号)进行操作.

八、服务措施及内容

(一) 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供应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服务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沟通、协调、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保障该项工作优质运行.

(二)建立健全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基层网点建设、网点设施配备、专业人员配置,选聘保险协办员,建立农险专家库.

(三)建立多元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纠纷协调机制,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努力实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愿保尽保.

(四) 合理开发和探索优化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五) 及时宣传农业保险和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科学推动防灾减灾工作,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 供应商要与政府部门进行农业保险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九、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镇江市具有合适、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正常营业的保险机构.

(二) 供应商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镇江市有授权经营服务机构的财产保险公司.

(三)供应商具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江苏省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提供关于江苏省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批复文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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