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6 |
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镇江市《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镇信用办发〔2018〕6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市信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记录归集与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承诺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具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转让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评标(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承诺内容 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本部门《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需提交《信用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承诺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相关承诺书作为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承诺内容包括: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因任何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不参与围标、串标,不非法转包,不违规分包,无挂靠、借用资质;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不以非法手段诋毁、排挤对手,不捏造事实恶意投诉;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中标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恶意拖延履约期限;
承诺本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的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