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06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内容.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 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报送市信用办、政务办备案,并通过"信用镇江"网、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部门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二)作出信用承诺 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告知并指导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当事人在办理业务时书面签订《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对象为社会法人的,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社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三) 信用承诺公示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递交的《信用承诺书》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通过"信用镇江"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四)信用承诺运用 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对被评为诚信示范典型的优秀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据其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执行差别化的信用评价政策,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甚至取消其投标资格等惩戒性措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印发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