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9-09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安全性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国家标准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1款至第3.4款所定义的,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校车产品类别,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1).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 第四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及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见《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本规则发布前已按《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通过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考核的客车企业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时,可适当简化考核内容,不再考核重复条款.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3). 第五条 专用校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专用校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专用校车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校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改装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当采用已按本规则考核合格的整车生产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 第六条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4)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具备专用校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说明.
(五)企业近三年生产销售客车(含专用校车)产品的情况.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校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七条 申请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校车产品检测报告.
(五)专用校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 第八条 新建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或现有非客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专用校车产品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客车投资项目批准手续.待满足《准入条件》后,方可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九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或增加生产地址、扩展产品类别等),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条件》对除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请变更企业进行考核;
对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将暂停其专用校车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第十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当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专用校车新产品申报,暂停或撤销专用校车产品《公告》,暂停或撤销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处理:
(一)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
(二)不履行在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承诺.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一致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
(四)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或者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前提出申请.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并履行承诺的企业,可延续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其中,对于正常生产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可简化准入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列入《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专用校车产品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逾期未提出准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或撤销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2.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附件1: 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序号 类别基本特征1轻型专用校车 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
2 大中型专用校车 车长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附件2: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准入条件 序号 轻型专用校车 大中型专用校车 一 国家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 2* 企业设立应当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3*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 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 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试验验证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5* 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6* 应具备机械化的多序冲压生产线,实现车身主要非平面金属覆盖件(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等)和加强梁(内板件)的加工成型.应自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 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和设备,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注1 应自备车身、骨架冲压件的主要模具. 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金属材料时,应采用模具冲压或滚压成型,并具有相应的设备. 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和设备. 注2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的模具(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7* 应有车身总成机械化焊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 应有车身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 应有机械化的车身调整打磨线. 注1 应有车身骨架、车身总成焊接流水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 应有车身、骨架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 应有车身调整打磨工位及相应装备. 注2 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系统,必要的储存区域.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的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 8* 应有封闭的机械化涂装生产线.包括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洗、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 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处理,消防等设施. 应有封闭的涂装生产线或相应工位、设备.包括前处理、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 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处理,消防等设施.
9 具有阴极电泳处理设备、设施,对车身、骨架、车架进行电泳涂装. 10* 应有机械化的车身内、外饰总装线.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的底盘装配线. 应有多工位流水作业的车身内、外饰总装线.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多工位流水作业的底盘装配线.
11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三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2 应建立专门的校车产品开发部门(机构)或研发团队,统一负责(协调)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3*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
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
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