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6 |
(二)督促下属企业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方式开展选聘工作;
(三)会同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审查入库中介机构的资格;
(四)参与及组织委托企业对中介服务进行评价,对中介机构库的组建、调整进行统筹管理;
(五)处理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的其他监督和协调事项. 第八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按照与佛山市国资委签订的服务协议履行各项协议事项;
(二)负责制定摇珠选聘中介机构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出具采购结果通知书;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重要事项应及时与佛山市国资委沟通. 第九条 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
(一)按照与佛山市国资委签订的服务协议履行各项协议事项;
(二)负责对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出具资质审查意见;
(三)对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提出参考意见,负责中介服务业务监督、检查、考评工作. 第十条 委托企业职责
(一)严格按照本暂行方法规定的方式开展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与选中的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业务合同书,履行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业务相关的资料,为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委托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按相关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代理选聘服务费、专家评审费、中介服务费用.
(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佛山市属国资系统中介机构库报名表》,并如实提供本单位资质证件及执业情况等资料;
(二)按照中介服务业务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职责(不得将服务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按时出具业务报告,并接受委托企业和佛山市国资委对业务报告的审核;
(三)本单位发生对执业产生影响的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佛山市国资委报告;
(四)在开展中介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重要事项应及时与委托企业和佛山市国资委沟通.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选聘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国家规定的审计、评估等相应执业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承诺在48小时内响应委托企业合理的现场服务需求;
(四)具备能胜任中介业务的执业人员;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处分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介机构库的产生及调整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库的产生程序
(一)每年12月,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在各自单位官方网站共同发布邀请公告;
(二)有意入库的中介机构填写《佛山市属国资系统选聘中介机构库报名表》后提交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加具资质审查意见;
(三)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在加具审查意见后,中介机构需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佛山市国资委提交下列资料: 1.《佛山市属国资系统选聘中介机构库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