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6 |
60 6. 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点评
64 6.1. 滚动型结构性理财产品问世,发行频率每周一期
64 6.2. 儿童版理财产品庆 六一 ,意外保障显现母子情
65 6.3. 加息通道下,随息而动产品可抵御利率风险
66 6.4. 高端手表成为另类产品标的,投资者可选择获取手表实物
67 6.5. 银行系TOT产品首次设置 安全垫 ,10%亏损由投资顾问承担
68 7. 2012年银行理财市场展望
69 7.1. 市场短期化格局将弱化,产品发行回归常态化增长步伐
69 7.2. 信贷类和票据类产品进一步低迷,固定收益类型产品收益率将下滑
70 7.3. 开放式和结构性产品发行有望提升,吸收存款成发行动力之一
70 2011年银行理财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关于修改的决定》 2011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新办法包括总则、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管理、罚则和附则共六章.该项法令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多达36处的修改,修改部分涵盖在前四章内容中,第35处修改增加了整个章节――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 修改后的总则主要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按照交易目的分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并对这两类交易进行了清晰明确的界定.接着在市场准入管理这一章节中,依据这两类交易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分为基础类资格和普通类资格,并对申请这两类资格相应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表格 1: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规范 衍生产品交易类型 涵义 会计处理 金融机构 交易资格 套期保值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 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基础类资格 普通类资格 非套期保值类 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
划入交易账户管理 普通类资格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资料来源:普益财富 在市场准入管理章节中将原第八条法规进行了修改,规定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总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由其在华管理行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业务,还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该类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此外,该章节还详细阐述了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报送的文件和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此类业务还须具备的其他条件及在特殊情况下须向当地银监局报送的文件和资料. 在风险管理章节中,新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适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适合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在创新业务品种、开拓新市场前,应当书面咨询监管部门意见.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交易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谨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在这一章节中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相关的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并对这些要求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和阐述. 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作为独立增加的章节,显示了监管层在注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管理的高度重视.新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完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动态管理并每年复核一次. (2)建立客户的信用评级制度,并确定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 (3)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文字表述应当清晰易懂、简明扼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