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6 |
相关披露以单独章节、明白清晰的方式呈现,不得以页边、页底或脚注以及小字体等方式说明. (4)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之前,应取得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形式的书面材料.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已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将衍生产品的市值重估结果向客户书面提供,并确保相关材料及时送达客户. (6)建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定期后评价制度,包括对合规销售、风险控制、考核激励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定期后评价. 从修改后的整篇法规内容来看,新办法显示了监管层对保护衍生品投资者利益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更加严格管理的决心.从大量增加的新法规条文可以看出近年来衍生产品业务发展速度之快,同时也间接反映出该类市场存在诸多对投资者不利的制度缺失因素.如何引导衍生产品交易发挥优势的同时能够良性可持续的发展,将始终是监管层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2011年1月1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银监发【2011】7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该文旨在督促商业银行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同时间接督促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 首先,该文件细化了银监发【2010】72号文对商业银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转表计划,并严格执行.此规定将很大程度上限制银行腾挪信贷资产而制造新的贷款空间,降低 杠杆化 程度,控制信贷风险. 同时,该文件要求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理财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按照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此规定意在使这部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不处于无风险控制状态;
同时还对信托公司2010年度分红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如果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理财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的150%或者低于银信理财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则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该办法是继2010年8月出台《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对该类业务的又一重创.这项通知不但给商业银行下达了每季度不低于25%的转表紧箍咒,还对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形成了实际的压力,按照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使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占压了信托公司较多的资本,进而推高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成本,同时也弱化了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动力.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根据银监发【2010】72号文和银监发【2011】7号文的要求,银监会办公厅于2011年5月13日出台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意在进一步督促各商业银行按照时间表做好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资产转表工作. 关于转表范围:原则上是指银信理财合作融资类业务余额应当按照每季度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其中, 余额 是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的余额;
每季度至少25% 指的是按每季度不低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25%进行转表.对于尚未来得及转入的部分余额,监管层意识到不能让其处于无风险控制中,故在文件中规定,由各信托公司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理财合作信托贷款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关于转表方式:不符合入表标准的部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可将相关产品单独列示台账,并相应计提拨备和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不对账务进行调整.对于要求转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的余额,转入表内并非银行动用表内资金将表外的类信贷资产买入表内,而是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该办法出台后,消除了各商业银行和理财市场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体转表范围和方式的疑惑和不解,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不得不落实转表计划的压力,受此影响,各商业银行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动力明显减弱,当月该类产品在理财市场的发行量仅有30款左右. 《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通知》 2011年6月16日,银监会非银部发布《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督促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