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0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经依法设立或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第四条 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品现货市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调解投诉和纠纷等.
第二章 商品现货市场 第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宗旨. 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市场管理、信息服务、风险控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公开交易规则和其他管理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应当提前公示. 第十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商品现货市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商品现货市场不得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限制交易者正当经营活动,不得阻碍和限制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商品现货市场禁止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实时记录商品交易、结算、交收等相关信息.建立电子档案的,应当保存5年以上,保证电子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
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 第十七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实行网上销售.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协议交易;
(二)单向竞价交易;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动. 第十九条 已签订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