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6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六条 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对废旧电池、废玻璃等影响环境和低价值的再生品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积攒交售和回收.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着力推动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发展;
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
鼓励龙头企业推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 第八条 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鼓励研发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设备,提供再生资源分拣加工整体解决方案,提高分拣加工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九条 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和研究. 规划与网点设置 第十条 区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遵循便民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实行科学布局,网点规划布局纳入城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区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区环保、工商、公安、住建、安监、城管、供销社等相关单位,根据再生资源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经区人民政府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