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06 |
2斤.以上食品现场检查时未见中文标识标签,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相关票据及检验检疫证明资料.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于2018年5月15日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在成都市青白江的商家(青白江欣宇食品经营部)购进"鸡翅"1件,180元/件;
"鸡冠"1件,230元/件,"鸡爪"1件,255元/件.合计665元.均未见外包装,当事人只提供上述产品巴西进口冷冻"鸡爪"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阿根廷进口"冻鸡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山东潍坊吉昌食品有限公司"速冻调制鸡翅中"(生制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巴西进口冷冻"鸡爪"山东潍坊吉昌食品有限公司"速冻调制鸡翅中"(生制品)均无检疫合格证明,且无法证明与该批产品是否一致,故不予采纳. 经调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665元,截止检查时,上述产品已销售"鸡爪"18斤,每斤12元,共计216元;
"鸡冠"27斤,每斤11元,共计297元;
"鸡翅"16斤,每斤11元,共计176元,违法所得共计689元.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1份;
3、《询问调查笔录》1份;
4、大英县蓬莱镇贺氏鲜冻食品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
5、贺洪军《居民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
6、现场执法情况图片2张.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鸡翅""鸡冠"和"鸡爪"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第
(一)项:"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二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检疫的"鸡翅"4斤、"鸡冠"3.2斤、"鸡爪"6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