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6 |
18620000781232492、No:GC18620000781232490《检验报告》,并2018年6月14日将该报告送达位于兰州市城区焦家湾南路79-1号的甘肃雪峰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报告所述不合格"兰州玫瑰花蕾(干花饮品)"规格110克/盒、"玫瑰花"规格80克/袋预包装食用产品, 2018年6月14日之前该批次的食用产品已经销售完结,根 据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编号为No:GC
18620000781232492、 No:GC18620000781232490《检验报告》,甘肃雪峰农牧资源 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兰州玫瑰花蕾(干花饮品)"规格110克/盒、"玫瑰花"规格80克/袋预包装食用产品 检测出 "二氧化硫"残留,经初步核查甘肃雪峰农牧资源 开发有限公司对生产该批次预包装食用产品的原料没有进 行检验;
甘肃雪峰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向你(单位)分别送达(兰城) 食药监听告〔2018〕139号《听证告知书》和(兰城)食药 监食罚告〔2018〕《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39号,你(单位)在法律规定时效内没有提出异议. 相关证据:
1、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编号为No:GC
18620000781232492、No:GC18620000781232490《检验报告》二份;
2、甘肃雪峰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海云《询问笔录》一份;
3、本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和票据十四张,经甘肃雪峰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海云确认核对无误.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甘肃雪峰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甘肃雪峰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71.40元(玖佰柒拾壹元肆角);
2、对于甘肃雪峰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整),合计10971.40元(壹万零玖佰柒拾壹元肆角),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时到通知书中列明的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