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06
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顺安监乐罚公字〔2019〕1号 被处罚人(当事人):黄建山;

性别:男;

年龄:53岁;

身份证号:452522196505105536;

家庭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官联村白路垌屯13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1月10日上午10时45分左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北围物流加工园区22-1之一号地的和乐广场项目西北侧出入口旁工地内,一名作业人员在搭乘物料提升机进行排栅施工作业的过程中被夹死,直接经济损失70.5万元. 经查,2017年11月10日上午,当事人带领黄建林一起进场施工,计划当天拆除围蔽物料提升机的竹排栅和防护网.初始作业期间,当事人处于离物料提升机水平距离约15米远的控制室,利用控制室内的固定式操作台进行物料提升机的吊笼升降操作,而黄建林搭乘吊笼从下往上拆除防护网,双方通过大声呼喊对话配合作业.10时左右,当事人找潘祥信协助帮忙.当事人走到物料提升机导轨旁,指挥潘祥信操作吊笼上升.10时40分左右,当吊笼上升到第7层楼至第8层楼之间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安全帽,当事人向上方吊笼大声喊叫,却没有得到黄建林的回应.当事人和潘祥信跑上楼,发现黄建林上半身已被夹在物料提升机的井字形架体的一条水平杆件与吊笼防护栏之间,动弹不得,经抢救无效确认黄建林死亡. 经乐从镇和乐广场 11・10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是: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死者黄建林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违规搭乘不具备载人功能的物料提升机进行拆除防护网作业,在工作过程中,未等吊笼完全停下来,就将上半身伸出了吊笼防护栏外撕扯防护网,导致事故发生.

2、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监督不到位,安排黄建林冒险搭乘不具备载人功能的物料提升机上岗作业.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当事人安全管理不落实,未编制排栅专项施工方案;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未能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在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2、潘祥信临时听从了当事人的工作安排,协助当事人进行物料提升机升降操作. 经查,当事人作为排栅工程承包单位,应负责排栅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承接排栅工程资质、未编制排栅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从事排栅工程经营活动;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安排黄建林冒险搭乘不具备载人功能的物料提升机上岗作业;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在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 证据一:《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乐从镇和乐广场 11・10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签名》复印件及相应的《请示》、《复函》,共18页),证明乐从镇和乐广场 11・10 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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