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6 |
证据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乐从镇和乐广场 11・10 机械伤害事故勘验笔录及事故示意图复印件,共6页),证明乐从镇和乐广场 11・10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记录相关情况;
证据三:《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乐从镇和乐广场 11・10 机械伤害事故照片证据表,共25页),反映乐从镇和乐广场 11・10 机械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情况;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黄建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死者黄建林的身份证信息;
证据五:《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黄建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建山的身份证信息;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2018年4月30日,黄建山),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且从事了事故工程(即排栅工程)生产经营活动,安排黄建林冒险搭乘不具备载人功能的物料提升机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七:《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佛山市格致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佛山市格致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
证据八:《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邬永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佛山市格致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永忠的身份证信息;
证据九:《询问笔录》1份(2018年4月30日,邬永忠),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且从事了事故工程(即排栅工程)生产经营活动,安排黄建林冒险搭乘不具备载人功能的物料提升机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十:《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梁有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梁有胜的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梁有胜工作证明复印件),证明梁有胜是佛山市格致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
证据十二:《询问笔录》1份(2018年4月30日,梁有胜),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且从事了事故工程(即排栅工程)生产经营活动,安排黄建林冒险搭乘不具备载人功能的物料提升机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十三:《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潘祥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潘祥信的身份信息;
证据十四:《询问笔录》1份(2018年4月30日,潘祥信),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且从事了事故工程(即排栅工程)生产经营活动,安排黄建林冒险搭乘不具备载人功能的物料提升机进行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十五:《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和解协议书复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日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死者家属谅解;
证据十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认定属于生产经营单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和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由于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安监乐罚听告〔2018〕18号).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