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06 |
1、档案材料归档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5、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2号)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事项办理条件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人事档案已办理委托代管手续
五、申报材料
1、所需归档材料;
2、本人身份证原件,代办需提供本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取得学历归档所需材料:新取得学历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学籍档案.
六、服务流程
1、流动人员持以上证件及材料到省人才中心二楼服务大厅档案服务窗口进行审核;
2、符合归档范围的登记后归档. 注:流动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归档材料,在形成材料30日内主动送交省人才中心归档.送交的归档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内容填写规范、完整,不得涂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否
九、咨询方式 咨询地点:省人才交流中心大厅
电话:0311-966333(客服电话) 0311-87802062/87102280 档案材料归档服务经办流程图
2、档案查阅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2号)
二、承办机构 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
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1、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申报材料
1、查档单位出具的有效的查阅档案介绍信(介绍信注明查档人姓名、人数、政治面貌、阅档原因及所查阅档案人姓名);
2、查阅人携带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被查阅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查阅档案为单位委托存档的,其他单位查阅需委托存档单位出具同意查阅档案的证明;
4、查阅三人以上档案的需要提供加盖查阅单位公章的查档名册.
六、服务流程
1、档案查阅由两名中共党员持以上证件及材料到省人才中心二楼服务大厅档案服务窗口办理;
2、档案管理人员审核申请人介绍信及证件后,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办理查阅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