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06 |
发现可疑一类传染病或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动物疾病,应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海关和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 发生一类传染病或炭疽的注册中转场,应停止向港澳供应活羊.在清除所有羊只、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再次严格消毒,方可重新用于中转活羊. 第十七条 注册中转场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饲喂或存放任何明文规定禁用的抗菌素、催眠镇静药、驱虫药、兴奋剂、激素类等药物.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停用期的规定. 注册中转场须将使用的药物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监管手册. 第十八条 注册中转场使用的饲料应符合有关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规定.对使用的饲料饲草要详细记录来源、产地和主要成分. 第十九条 供港澳活羊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船舶)进行运输,海关或其认可兽医对供港澳活羊批批进行监装.装运前由启运地海关或其授权的认可兽医监督车辆(船舶)消毒工作. 第二十条 供港澳活羊应以中转场为单位装车(船),不同中转场的羊不得用同一车辆(船舶)运输.运输途中不得与其它动物接触,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并须使用来自本场的饲料饲草. 第二十一条 进入出境口岸中转场的羊必须来自供港澳活羊注册中转场,保持原注册中转场的检疫耳牌,并须附有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 第二十二条 装运供港澳活羊的回空火车、汽车、船舶在入境时由货主或承运人负责清理粪便、杂物,洗刷干净,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消毒处理并加施消毒合格标志. 第二十三条 出口企业不得从非注册中转场收购供港澳活羊,不得使用非注册中转场转运供港澳活羊. 违反前款规定者,各海关均不得再接受其报检,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活羊出场前2-5天向当地海关报检. 海关受理报检后,应到注册中转场逐头核对供港澳活羊的数量、耳牌号等,对供港澳活羊实施临床检查,必要时实施实验室检验和药残检测. 第二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供港澳活羊由启运地海关签发《动物卫生证书》.证书有效期,广东省内为3天,长江以南其他地区为6天,长江以北地区为7-15天. 第二十六条 供港澳活羊运抵出境口岸时,货主或代理人须于当日持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向出境口岸海关报检. 如需卸入出境口岸中转场的,须向海关申报,经现场检疫合格方可卸入中转场.来自不同的注册中转场的供港澳活羊须分群饲养. 第二十七条 受理报检后,出境口岸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不变更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证单、核对耳牌号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在《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实际出口数量,准予出境. 在《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内抵达出境口岸、变更运输工具出境的,经审核证单、核对耳牌号并实施临床检查合格后,重新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准予出境.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无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或超过《动物卫生证书》有效期、无检疫耳牌的,或伪造、变造检疫证单、耳牌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八条 出境口岸海关如发现供港澳活羊有重大疫情,应立即上报海关总署,并向当地地方政府兽医防疫机构通报,同时通知相关海关. 第二十九条 出境口岸海关应定期将各省、市、自治区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数据和检疫中发现的有关疾病、证单、装载、运输等存在的问题书面通知启运地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