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06 |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据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金秀信用联社营业部(收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金秀信用联社,账号:24161201011894147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