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06 |
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
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
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