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07-06 |
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
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第三十九条 工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