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6 |
南宁市工商局 2018年9月30日 桂工商规〔2018〕2号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工商局2018年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反馈.自治区工商局联系人:阎旭,联系
电话:0771-5530653. 自治区工商局 2018年9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和有关信息化技术方案,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使市场主体登记权的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一般注销登记是指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 第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下列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含外商投资);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 以上企业不含企业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投资设立的其他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股权转让,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含企业自行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直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条 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