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7-06

(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天.

(二)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八条 自然人、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我区税务部门的异议由自治区税务局在公告期期满次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其他异议需在45天公告期内提出,超过公告期的,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公告期内,自然人、企业的异议只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 异议留言 功能在线填写,相关政府部门的异议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也可以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供. 第九条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天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简易注销终止. 第十条 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期期间,企业登记机关不受理所有登记业务.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30天内,只能办理注销业务.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业务除外. 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不影响报送年报. 第十一条 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撤销注销公告.注销公告撤销后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签署的《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为登记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申请环节,对于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工商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应经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提交补正后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材料齐全后可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情形包括公司名称漏填或填写错误、公司股东签字漏签或签错、承诺书文字与文书模版不符但不影响实际承诺内容等.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关决定:

(一)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二)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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